宜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宜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225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城中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091001-7。
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学,住宿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新,该中学校长。
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民终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25执265号。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学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中学支付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70190.68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24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按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完毕,本案的执行费已缴纳。据此,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桂12民终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