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1225执异5号
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城中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韦志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罗城仫佬自治县罗城中学,住所地:罗城仫佬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韦文新,该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自治县罗城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罗城仫佬自治县罗城中学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罗城仫佬自治县罗城中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城仫佬自治县罗城中学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执行异议案审查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罗城仫佬自治县罗城中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燕波
代理审判员 罗仁长
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