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1民催102号
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墩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327221604675、票面金额为704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根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尤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