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603号
申请人: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苗圃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TY7G8J。
经营者:费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永安路56号和美家园5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2470。
法定代表人:陈建清,总经理。
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市******模板出租站的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19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黄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