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某某某某模板出租站、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0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苗圃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TY7G8J。
经营者:费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永安路56号和美家园5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2470。
法定代表人:陈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亦钶,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70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19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以该案需追加当事人为由暂撤回起诉并暂时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193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喜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黄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