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1834号之三
原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永安路56号和美家园5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24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道鼎盛路48、50号4幢营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4N9D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4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