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3739号
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8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永安路56号和美家园5幢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钶,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熟市古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