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08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TY7G8J。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永安路56号和美家园5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24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钶,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发现需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暂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7元,减半收取计119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99元由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