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某某某某模板出租站、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603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TY7G8J。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永安路56号和美家园5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24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因该案争议较大,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务达成和解,故本院对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