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603号之二
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TY7G8J。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永安路56号和美家园5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24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因该案争议较大,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常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务达成和解,故本院对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原告太仓市******模板出租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