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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某公司、常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5民初1721号 原告:太仓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熟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8元,减半收取计5299元,保全费3919元,合计9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