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723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采荣,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达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
法定代表人:胡小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德达盛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德达盛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德达盛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习琴
人民陪审员 顾瑜文
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