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祝海云与麻升红、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82民初4774号
原告:祝海云,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97099791Y,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祝海云与被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驰钢结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日、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祝海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精驰钢结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海云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66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杭州瑞圣新材料有限公司7200吨复合材料和吊装素具的生产项目之工程由被告精驰钢结构公司承包,被告精驰钢结构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以内部责任制的方式交由揭东良实际施工,木工部分以包清工方式分包给被告***。2019年8月,被告***雇佣原告等10人从事该工程木工工作。原告等10人依约进行木工工作,产生相应劳务费。此前的劳务费,由被告精驰钢结构直接打款给原告等人。之后的劳务费尚有30660元未支付,具体清单为分别欠祝海云5660元、***5000元、**均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因被告**红未及时支付于2019年9月2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9年9月底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等人多次催收,被告***不予支付,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原告等人无法获取劳务费被告精驰钢结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和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原告与揭东良签订的劳务合同上虽然约定了原告的工资按260元/天计算,但之后被告***与原告进行了口头约定,因赶工期需要,点工按10元/平方米计算,一共6200平方米,按天计算也改为360元/天,总共应付原告等木工的报酬为70000元左右,被告***和原告等木工的约定是按月结算70%,剩余30%等工程完工后结清,工程已于2019年11月底完工。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签名是本人所签,但欠条上的金额计算错误,应当予以扣减,具体是原告等木工只做了百分之七、八十的活,还剩百分之二、三十的活没干,所以又另外请人完成剩余的活为此支出12000元左右,欠条上的30660元是包括了原告等木工未完工的部分,应从总额30660元中予以扣减,扣除后剩余的报酬我愿意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祝海云与被告***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欠条上的金额计算错误,但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欠条,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红未按欠条上约定的期限支付劳务报酬,系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应承担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之责。原告虽然诉称欠条上载明的30660元系原告、***、**均、***、***、***六个木工的总报酬,因原告系债权凭证持有者,被告***称欠条是出具给祝海云一人的,由原告一人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若原告与其他人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结算。综上所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祝海云报酬30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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