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新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蔡建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建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穆春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7年1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德市经济开发区的工业房地产。
2、经查,2016年12月20日,本院在(2016)浙0182执2552号案件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新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德市经济开发区的工业房地产,所得拍卖款人民币9900000元不足清偿抵押债权。
3、2017年1月9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4、2017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
5、2017年6月29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6、2017年9月5日,本院依法采对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的执行措施。
7、2017年9月7日,本院依法采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8、2017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9、2017年12月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将对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2017年12月6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同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到2017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执行费人民币519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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