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649号之二

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群、翁建红,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振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98元,减半收取计95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599元,由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顺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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