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315号之二
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红,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竞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