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万霞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315号之二

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红,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同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竞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