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82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钦堂乡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82民特6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725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新田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浙江省***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精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8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工程款13725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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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鲁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斯光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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