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3民初1042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日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生,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被告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