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成投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215号
原告:成都成投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大南街(百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成投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文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成投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成投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成投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35元,由原告成都成投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