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267号之一
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549B,住所地遵义。
法定代表人:陈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9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89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冉启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全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