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执异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碧云山庄A幢2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玉,系贵州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镇中坝粑粑坳组。
经营者:陈国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南卯街支行的账号为“...0700”账户、贵州银行的账号为“...0625”账户),并扣划了账户内的存款219056.26元。后异议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并返还已扣划的存款219056.2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2021)黔0113执763号案件执行中,冻结的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的账号为“...0625”账户系“纳雍县2017年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居仁街道珙桐欣苑安置点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冻结、扣划的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南卯街支行的账号为“...0700”账户系“瑞丽市实验区产业孵化园建设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按照《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系类账户不应该被冻结、扣划。据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并返还已扣划的存款219056.26元。
异议被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经本院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认为,涉案被冻结扣划的账户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向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能认定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案被冻结扣划的账户中不仅仅有转账给个人的转账记录,也有其他转款给其他公司的记录,且转账给个人的记录不能证明该个人就是农民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南卯街支行的账号为“...0700”账户、贵州银行的账号为“...0625”账户),并扣划了账户内存款219056.26元。尔后,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内容如前所述。异议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其云南分公司在贵州银行纳雍支行的2020年04月01日至2021年3月18日的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该账户有转账给个人、公司的多笔记录;提供的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南卯街支行、瑞丽市竞翔置业有限公司的《人工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显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南卯街支行开设的账户是农民工工资账户,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03月18日的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均为支付给个人的转账记录,且均备案为“代发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在(2021)黔0113执763号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而执行系统中查询未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性质,本院扣划银行存款219056.26元的执行措施亦符合法律规定。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南卯街支行的账号为“...0700”银行账户,在开设账户之处就有遵义市瑞丽市竞翔置业有限公司的《人工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的权利外观,且交易明细清单显示为专款专用,本院认定其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予以解除冻结并返还已经划拨的银行存款;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在贵州银行纳雍支行的“...0625”银行账户,不符合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的权利外观,亦非专款专用账户,异议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求解除冻结的请求证据不足,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瑞丽南卯街支行的账号为“...0700”银行账户冻结,将已经扣划的219056.26元返还至该账户内;
二、驳回异议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飞
审 判 员 王 斌
审 判 员 丁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熊重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