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道真自治县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768号
原告:道真自治县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上坝客运站主楼二楼1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DLYQQ52。
法定代表人:吕建康,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红花岗区。
被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先龙金,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汇川区。
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天赐花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道真自治县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先龙金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追加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2022年4月11日原告道真自治县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道真自治县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36元,减半收取245.18元,由原告道真自治县兄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元章
二0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