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执异2号
异议人:***,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登玉,系贵州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华强,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苗族,经商,住道真自治县上坝乡新田坝村新明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101××××。
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子伊路碧云山庄A幢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549B。
法定代表人:陈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华强与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于2022年1月10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审判长  王国红
审判员  李青松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