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3执763号
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浩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黔0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经双方确认,本案案款金额为1959552.62元、执行费21956元,合计1981508.62元。现已扣划到被执行人***6914.62元、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974594元(不含已退回的款项),合计1981508.62元。其中案款1959552.62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1956元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 行 员 石 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允
书 记 员 徐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