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3962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碧云山庄A栋2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琴。
被告:**,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张德焱,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德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佳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叶敏
书记员冯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