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县土地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碧云山庄A幢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549B。

法定代表人:陈琴。

被告:安龙县土地开发中心,住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3287705960662。

法定代表人:蒋昌仁。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县土地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启君

书 记 员 朱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