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碧云山庄A幢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28549B。
法定代表人:陈琴。
被告:安龙县土地开发中心,住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3287705960662。
法定代表人:蒋昌仁。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金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龙县土地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启君
书 记 员 朱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