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某某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大桥口(霸王河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970元,减半收取1798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