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2019)陕03**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组织机构代码:55232879-2。
法定代表人张治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井峰,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县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大桥口(霸王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92。
法定代表人于建刚,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大桥口(霸王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923M16。
法定代表人于建刚,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于建刚,男,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眉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县如意商贸有限公司、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于建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申请人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履行案款标的为工程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5490元,案件保全费4560元,合计810050元。案件执行费3907元由被执行人眉县如意商贸有限公司、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于建刚承担。
就本案执行问题,经各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眉县如意商贸有限公司、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于建刚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案款810050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1日前偿还案款810050元。若被执行人眉县如意商贸有限公司、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于建刚成未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被执行人眉县如意商贸有限公司、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于建刚履行全部案款本息。执行费3907元由被执行人眉县如意商贸有限公司、眉县欣钛如意酒店有限公司、于建刚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3**执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李海生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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