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4157号之二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1幢11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4810元(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