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治彬,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府***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二道街富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康乃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府***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8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系统平台短信方式形式向被执行人昊宇公司告知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昊宇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昊宇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査,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
4.本院将被执行人昊宇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及法定代表人康乃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昊宇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赵侯虎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