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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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3民初4473号
原告:陕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治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峰,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发和,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3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街两侧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室内装饰改造项目13标段进行室外建筑装饰改造施工;承包方式为设计与施工、包工包料;合同造价暂定为3000万元整;原告向被告公司账户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款30万元,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原告进场施工,经原告多次询问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和及其工作人员后得知该工程已无施工可能,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发和承诺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但至今未兑现。2020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通知书》一份,要求被告在15日内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如逾期不能进场施工,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自动解除,被告在上述期满当日退还原告支付的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上述《通知书》送达被告后,被告未回复原告,也未退还原告任何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4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室外装饰改造项目拾叁标段。工程地点:西安市碑林区XX街两侧建筑。承包范围:室外建筑装饰改造施工范围:外立面装饰提升改造等(消防部分除外),具体施工内容以甲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和现场确认调整增加的施工内容为准。承包方式:设计与施工,包工包料。工期:本工程项目计划于2019年 月份(以政府批准的项目开工令为准)后进场,总工期暂定为:120天(以政府最终的规划结果为准)。……因其中一方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次日前,乙方向甲方公司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计:(大写)叁拾万元整;甲方收到后开具收款凭证给乙方;保证金的退还流程:以甲方签发进场开工令之日起计时。第二个月随工程约定支付款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50% ,第三个月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50%,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则已签合同自动无效。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如因政府的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内容给乙方标段及承包施工内容时,甲方有义务给乙方协调合同同等内容的其它工程项目,协调不成时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及时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本合同履行保证金,同时双方一致协商同意相互免责,互不追究对方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019年6月6日,原告按约向被告账户转款300000元。2019年6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00000元的收据。2020年8月7日,被告通过特快专递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发和邮寄了《通知书》一份,要求被告在15日内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如逾期不能进场施工,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自动解除,被告在上述期满当日退还原告支付的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于2020年8月9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进行回复,也未退还原告3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上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签订后,工程未实际施工,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按约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3日至实际退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867元减半收取2933.5元,由被告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巧 会
二О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