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86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治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发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尚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02933.5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0293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江民
书 记 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