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民初1998号
原告:赣州市一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K3WJ6Q,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建材大市场A2栋黄金街2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品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8934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强路5号圣远广场1幢2**4层20404室A区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市一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品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市一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品创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一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赣州市一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