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翔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建正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326号
申请人:***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董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马成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建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西安建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西安建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76138.74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后,申请人***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西安建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76138.74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西安建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76138.74元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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