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陕113执230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5309.97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430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309.97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430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230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