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XXXX5102412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45641D。
法定代表人:杨林继。
被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107160072(已死亡)。
原告***与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9元,减半收取计5295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赵 雅 玲
审 判 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范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