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函
(2022)陕0103民初4596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关于我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宝鸡市扶风县,被告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XX路XX座XX室,因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安市碑林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移送被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自行向你院交纳。
附:卷宗一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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