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辖27号
原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陵武,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虎峰,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雨轩,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竹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陕西阳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滴Uhome(元谷)A座办公8-12层、B座办公7-11层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水滴Uhome(元谷)A座办公8-12层、B座办公7-11层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并对合同金额、付款及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部分工作并向被告提请支付进度款,被告未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且被告履行债务存在重大困难,公司账户及资产已查封、冻结。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水滴Uhome(元谷)A座办公8-12层、B座办公7-11层公共部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5万元;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办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是基于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四号桥东南,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遂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陕0104民初135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陕西天竹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涉案土地座落为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周家围墙村;其提交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载明,水滴Uhome(元谷)项目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且案外人岳秀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陕西洪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陕西天竹置业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主张水滴Uhome高层商住楼工程所涉劳务费799万元,已由该院受理并开庭审理,故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本案依法不属于其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案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查,涉案水滴Uhome(元谷)项目属西安市莲湖区辖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雪婷
审 判 员 赵 兆
审 判 员 陈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 凡
书 记 员 奚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