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西段**紫薇大厦**紫星阁**/div>
法定代表人:***。
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签收,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并于2019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手机号码多次拨打无法接通,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提起4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未做冻结,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2019年11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委托雁塔区人民法院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委托雁塔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西段11号紫薇大厦1栋紫星阁1-031室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现有收入、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申请人未能到场,故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进行电子送达终本约谈表,申请人成功接收,但未回复。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06602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11执18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陕西闽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