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418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陈家庄小区20号楼3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庄永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油库街4号天乙大厦1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新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1733.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61733.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4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8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12月10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223室
案由:劳动争议
合议人:张奕鹏、张哲、侯鑫鑫
承办人:薛骞
记录人:管露楠
张: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一下案情。
薛:我先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本院(2017)陕0113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61733.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61733.33元。我的意见现在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找不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张哲):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决议
本院(2018)陕0113执4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