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514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陈家庄小区20号楼3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7431C。
法定代表人:庄永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清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960052。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执行担保人黄颖,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渭清南路徐家湾小区13楼5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6907087221。
执行担保人王凯,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渭清南路30号徐家湾小区13楼5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660928125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67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与到庭传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无证券、有土地(申请人不申请查封)、有车辆、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缴纳了2001561.09元案款。本院查封其房产,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吕 霞
打印人:吕霞校对人:王昆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