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妙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698号
原告:上海妙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公路1255号L-44。
法定代表人:严妙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娜,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浩海路98号-1。
原告上海妙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妙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向原告提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妙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妙喜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