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1101号
原告: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廷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麟,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龙红。
委托代理人:陈海山,男,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姚有军,男,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皖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汪彩英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