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13069号
原告: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廷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永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严同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中,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巧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