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3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3民初14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351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  珮
  书  记  员 刘  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