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超富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3民初14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351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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