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执监18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舒小慧,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舒小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执行法院执行该公司系列案件数量多,执行工作压力大,短期内无法执结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该案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生效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向本院书面报告,该院今年受理的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大量增加,存在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为充分及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报请本院将部分系列案件指令执行。为便于案件顺利执行,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将该案指令本市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由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龚 力
审 判 员  李亚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叶姚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