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超,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23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