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与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执异595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执21629号申请执行人蒋富强(已故)与被执行人**、上海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蒋富强与**、长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21124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应向蒋富强返还借款人民币380万元及利息,长建公司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申请人***父亲蒋富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沪0115执21629号。2016年11月24日,该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8年6月,蒋富强死亡。2021年2月22日,蒋富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母亲曹文娟、配偶龚玲芳、儿子***签署遗产继承协议。根据该协议,曹文娟自愿放弃对蒋富强全部遗产的继承;龚玲芳与***确认,(2016)沪0115民初211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蒋富强对**、长建公司的债权全部由***继承,龚玲芳放弃继承。
上述事实由(2016)沪0115民初21124号民事调解书、(2016)沪0115执21629号执行裁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资料摘录、独生子女证、遗产继承协议并本案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申请执行人蒋富强已死亡,根据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间的协议,申请人***继承了(2016)沪0115民初211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申请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2016)沪0115执2162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云龙






审 判 员


黄 薇






审 判 员


常新宜






书 记 员


付 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