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4808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