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永翊建筑基础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执行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永翊建筑基础施工有限公司(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65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7日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XXXXXXX元及利息18307.40元、诉讼费12343.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十吨双樑抓斗行车(安装于本市嘉定区解放岛路码头),但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2014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来院表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行车的保留价323442元抵本案债务323442元。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执行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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