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2933号
原告天津北方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空港商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北方巨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北方巨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书记员 马新颖